你家违法建设了吗?

        为进一步贯彻全市“四个年”和“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部署,全面防控和治理违法建筑,扎实推进“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今天,小编把《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提供大家学习。
(一) 对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将拆除认定意见和限期拆除决定抄送当事人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二) 对违法建筑当事人为企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将拆除认定意见和限期拆除决定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三) 对违法建筑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将拆除认定意见和限期拆除决定抄送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四) 对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将拆除认定意见和限期拆除决定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机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